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5民初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段炼与被告徐廷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炼,徐廷秀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8296号原告:段炼,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徐廷秀,女,1954年2月25日生,汉族,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炼诉被告徐廷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炼因被告徐廷秀地址不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炼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段炼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福罡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