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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郝某某与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郝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7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28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3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20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2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某、郝某某诉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于2017年5月3日给付张某、郝某某60000元,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戒指一枚、立方锆吊坠一个、被套2个、床单2个、被面2条、被子一床。剩余案款1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张某、郝某某同意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9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承担。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