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唤林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唤林,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430号原告:高唤林(曾用名高乃贵),山西省临县兔坂镇刘家沟村麦塔组19号。被告:高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31号。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2万元;补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6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共计人民币122万元;2016年7月15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所有借款中均约定利息,月息从1.5分至2.5分不等。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利息11万元,还欠142万元本金,160万元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未答辩。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向原、被告了解,双方认可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被告共7次向原告借款124万元(其中2万元无借据),归还本金11万元,按月2分利率计息,利息均归还至2011年2月。2016年7月15,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称口头约定月利率1.5分,其中15万元利息支付2个月,其中5万元的利息支付至2017年2月。所有借据均未约定归还时间。至此,借款本金尚欠133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借款本金144万元,被告归还11万元,尚欠133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利率2分、1.5分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借据未约定归还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高杰归还原告高唤林借款本金133万元。其中113万元本金从2011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20万本金从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计87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