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董占平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346号原告董占平,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区长。委托代理人郭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平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董占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董占平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占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立鹏审 判 员 阎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世邦书 记 员 刘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