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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3刑初76号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因赌博输钱想利用自己曾经在门厂做业务员的身份骗取客户钱财。同年3月18日,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江某1,虚构有一批防盗门将以390元每套的价格处理的事实,并将微信朋友圈内照片转发给江某1,取得了江某1的信任。江某1选中款式后将货款7800元汇入徐某指定账户。徐某收到货款后并未发货并将江某1电话拉黑,微信删除。2016年9月6日,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询记录,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取款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证人楼某、王某1、孔某的证言,被害人江某1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慧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川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