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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桂芝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芝,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2890号原告:田桂芝,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文,男,汉族,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原告田桂芝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田桂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因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桂芝负担。审 判 长 陈         柏         博人民陪审员 党                  红人民陪审员 徐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佳梁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