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377黄中登与陈春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登,陈春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377号原告:黄中登,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亮,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先,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权(系被告之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中登与被告陈春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中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亮、郑杰、被告陈春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权、刘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中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26220.1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9日2时40分许,被告陈春先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逆向进入匝道至兴化市老233省道109KM+520M路段,与沿老233省道由西向东驾驶的汽油机驱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与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兴化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现被告不予赔偿,故就前期发生的医疗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陈春先辩称:1.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理由:被告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但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该通知书没有阐明理由,只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我方认为该规定不能适用;事故认定书上说明被告驾车逃逸,我方认为不符合事实。事发时被告没有逃逸,事发后第一时间被告家人多次报警,在报警后交警部门到了现场,因此被告不存在逃逸;被告没有逆向行驶,从事发地点可以看出是在道路右侧,原告是逆向行驶;原告驾驶的是汽油机驱动三轮车,该车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该车没有登记没有牌照没有驾驶证,事故认定书对此没有阐明;事发时原告车速较快,交警没有对双方进行酒精测试,我方怀疑原告是酒后驾驶。综上,我方认为事故认定书存在很大瑕疵,适用法律错误。2.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我方认为应提供证据,故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告治疗情况、被告已支付给原告5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根据原、被告在交警部门的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被告没有经过红绿灯即左侧转弯进入匝道,应属于逆向行驶;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未能保护现场,也未继续到桃园市场拿货,而是转向往城东镇方向行驶,未能停在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及报警。被告之子也未在被告要求下报警,而是在找寻被告的情况下发现原告求救而报警,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逃逸的事实成立;关于原告与被告车辆性质的认定,庭后经咨询交警部门负责同志认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原告系××人),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综上,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双方的责任比例以3.5:6.5为宜。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按责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分责后的前期医疗费为26220.17元,未提供原始票据,但加盖了兴化市人民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兴化市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并提供用药清单、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实际发生30275.22元医疗费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按责应承担19678.89元,扣减其已给付的5000元,被告应再给付原告14678.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黄中登前期医疗费14678.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128元,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45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包同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