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汉森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汉森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金星村。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汉森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A15K。法定代表人孙秀丽。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汉森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杭仲(萧)裁字第000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为及时方便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杭仲(萧)裁字第00071号裁决书,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汉森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令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