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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士刚与金圣都张哲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05号申请保全人:孙士刚,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申请保全人:金圣都,男,1984年2月12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申请保全人:张哲范,男,1976年4月3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小营镇。申请保全人孙士刚与被申请保全人金圣都,张哲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孙士刚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圣都,张哲范名下价值2万元的财产。2017年5月15日申请保全人孙士刚以与被申请保全人金圣都,张哲范之间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孙士刚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孙士刚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费220元(申请保全人孙士刚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孙士刚。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