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熊绍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熊绍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张永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熊绍省,男,汉族,1968年6月7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熊绍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洪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洪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禾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