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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建平、惠安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建平,惠安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志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510号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543304199。法定代表人:黄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罗梅,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平,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惠安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龙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41174274。法定代表人:刘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刘志阳,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平、惠安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志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三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