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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9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922号之三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新桥头。法定代表人:王童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长林,金寨县天堂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县财政局*楼。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倩,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建设公司)与被告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信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和盛建设公司诉称,2015年7月4日与唯信投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由和盛建设公司承建金寨县新城区万汇广场4栋楼的施工建设,以实际工程量每45天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2016年12月20日,经双方协商,唯信投资公司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唯信投资公司(除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外)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2990万元及利息。后经和盛建设公司初步预算,确定变更本案诉请的工程进度款为2890万元(对该笔工程款不主张利息)。唯信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主张的工程款标的本息合计已超出3000万元,按照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盛建设公司诉请的工程进度款为2890万元,对该笔工程款不主张利息,此案由本院管辖不违反相关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迎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