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卫娟与吴亚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娟,吴亚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438号原告:宋卫娟,女,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梅联,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亚玉,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娟与被告吴亚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卫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卫娟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卫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晨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