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文兰与仪征市月塘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兰,仪征市月塘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623号原告:吴文兰,女,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王玉林,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仪征市月塘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谢集街道134号。法定代表人:沈云飞。委托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兰与被告仪征市月塘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