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王爱成、王立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王爱成,王立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748号原告:李小明,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成,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立鹏,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李小明诉被告王爱成、王立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小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小明负担。审 判 长 杨国祥审 判 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弭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