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9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谢永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永义,上海沪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9755号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南洋国际小区8号楼103室。诉讼代表人:杨元玲,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源,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被告:谢永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第三人:上海沪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联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永义、第三人上海沪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