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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16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生,住安徽省界首市颍州区。被告:王某1,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1、王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刘某某、王某1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5日,王某1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某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王某2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王某1至今未还款。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1偿还借款90000元,王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王某1、王某2负担。被告王某1、王某2缺席,未曾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王某1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某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刘某某现金玖万元整,年前还贰万,如不还用车抵押(皖K×××××),年后四个月还完,如不还完,车归刘某某所有。借款人:王某1,保人:王某2,2015.2.5号”。王某2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7年1月5日,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1偿还借款90000元,王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王某1、王某2负担。以上事实有刘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1向刘某某借款9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刘某某要求王某1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2作为担保人,对王某1的90000元借款具有连带清偿责任,故刘某某要求王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王某2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90000元,被告王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春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