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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小君诉被告鲁利军、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君,鲁利军,杨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79号原告:陈小君(又名陈小军),男。被告:鲁利军,男。被告:杨建成,男、。原告陈小君诉被告鲁利军、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小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小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君负担。审判员  吴雪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