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小君诉被告鲁利军、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君,鲁利军,杨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79号原告:陈小君(又名陈小军),男。被告:鲁利军,男。被告:杨建成,男、。原告陈小君诉被告鲁利军、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小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小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君负担。审判员 吴雪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