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建伟与陈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伟,陈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690号原告:曹建伟,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陈娟华,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曹建伟与被告陈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曹建伟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伟撤诉。本案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曹建伟负担;保全费16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