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建伟与陈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伟,陈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690号原告:曹建伟,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陈娟华,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曹建伟与被告陈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曹建伟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伟撤诉。本案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曹建伟负担;保全费16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