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明与佈仁吉亚、黄海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佈仁吉亚,黄海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303号原告杨明,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佈仁吉亚,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黄海瑛,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住所地多伦县。负责人张耀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佈仁吉亚、黄海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承担。审判员 李 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乌兰哈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