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赵娜、赵文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赵娜,赵文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132号原告:王建明,男,194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理人:咸某,女,1943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花,临沂兰山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娜,女,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赵文欣,女,1967年7月13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明诉被告赵娜、赵文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