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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941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055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94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