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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远松与赵明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松,赵明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74号原告:赵远松,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禄,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系原告赵远松之父。被告:赵明忠,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退休干部,住余庆县。原告赵远松与被告赵明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赵远松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远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赵远松负担。审判员  陈江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甯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