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远松与赵明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松,赵明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74号原告:赵远松,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禄,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系原告赵远松之父。被告:赵明忠,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退休干部,住余庆县。原告赵远松与被告赵明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赵远松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远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赵远松负担。审判员 陈江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甯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