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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养枝诉被告赵吉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养枝,赵吉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166号原告:王养枝,男,1951年11月18日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南门外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88号。被告:赵吉元,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南门外村人,农民,现居本村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养枝诉被告赵吉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养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58元,减半收取538.79元,由原告王养枝负担。审 判 长 李 岩人民陪审员 田 嵩人民陪审员 智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薄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