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养枝诉被告赵吉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养枝,赵吉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166号原告:王养枝,男,1951年11月18日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南门外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88号。被告:赵吉元,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南门外村人,农民,现居本村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养枝诉被告赵吉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养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58元,减半收取538.79元,由原告王养枝负担。审 判 长 李 岩人民陪审员 田 嵩人民陪审员 智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薄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