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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保山凤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山凤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754号原告:保山凤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法定代表人:吴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燕,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露,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丽丽,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山凤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需要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山凤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5元减半收取14443元,由原告保山凤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思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李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