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赵某、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42号申请人赵某某,男。申请人赵某,女。申请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因过失致岳俊伦死亡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万绍林、赵某某、赵某、何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00000.00元。除已支付的150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2011年3月25日前支付35000.00元,2013年3月30日前付清下余50000.00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进行网络查控,房产、车辆、证卷、银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下落不明。现已将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南刑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