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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行审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占新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占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2行审17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邢昊鹏,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姚旭,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车晓涛,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占新鹏,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以下简称市湖滨巡防大队)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三公交决字【2016】第4112321100001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占新鹏罚款50元,若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湖滨巡防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湖滨巡防大队对占新鹏下达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三公交决字【2016】第4112321100001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杨 昭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