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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催63号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年,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晨,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2782XXXX,出票日期2015年12月4日,票面金额10000元,付款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支行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赵重菊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