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陶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43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陶某、陶某、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陶某、陶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某、陶某、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某、陶某、王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