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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财与被告黄立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财,黄立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331号原告:李建财,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黄立功,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李建财与被告黄立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现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建财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