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聂国启与张仁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国启,张仁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37号原告:聂国启,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胜利,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张仁高,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聂国启与被告张仁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聂国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国启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国启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