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杜文力与李铭、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力,李铭,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976号原告:杜文力,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耿玉霞,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铭,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川区。被告: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协兴村1号。法定代表人:杜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印启,男,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安全员,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11楼。负责人:董力,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春明,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力诉被告李铭、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文力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