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朝阳县双惠生态菌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何玉卓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朝阳县双惠生态菌业开发有限公司,何玉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财保25号申请人:朝阳县双惠生态菌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南双庙镇曹家村。法定代表人:刘胜伍,总经理。被申请人:何玉卓,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申请人朝阳县双惠生态菌业开发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何玉卓欠其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7万元,到期未付。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房屋等与本案涉案标的等价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朝阳县双惠生态菌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9036301818201700000016)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朝阳县双惠生态菌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玉卓所有的价值4.7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4.7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凌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