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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陶起范与邹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起范,王先进,邹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868号原告:陶起范,男,1956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先进,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平市双环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邹玉平,女,56岁,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起范诉被告王先进、邹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产经营先后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现诉请被告偿还2015年11月26日重新出具的欠据所记载的欠款10万元。经庭前审查,王先进系四平市双环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请10万元所依据的欠据上有四平市双环门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先进印章。原告陶起范认可欠款人为四平市双环门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3人股份制企业,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且原告不同意追加或变更四平市双环门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起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陶起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