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证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秦巴亿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旺苍县中升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秦巴亿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旺苍县中升置业有限公司,中盛(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旺苍县浪屿文化艺术传播工作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证保2号申请人:四川秦巴亿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青永涛地址:成都市被申请人:旺苍县中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斌地址:旺苍县被申请人:中盛(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旺苍县浪屿文化艺术传播工作室(经营者:刘印)地址:旺苍县申请人四川秦巴亿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旺苍县中升置业有限公司、中盛(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浪屿文化艺术传播工作室(经营者:刘印)签订的宣传广告合同及支付该广告合同的财务凭证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四川秦巴亿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旺苍县中升置业有限公司、中盛(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浪屿文化艺术传播工作室(经营者:刘印)签订的宣传广告合同及支付该广告合同的财务凭证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