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余江张娟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余江,张娟娟,孟全胜,孙维玉,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6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928号富悦·阳光2幢门面5。负责人:唐春平,总经理。被告:余江,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娟娟,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孟全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孙维玉,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村路17号附1幢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406829325XW。法定代表人: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被告余江、张娟娟、孟全胜、孙维玉、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21.39元,以上共计1721.39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