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汤进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汤进森,陈宗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384号申请人: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芗城区胜利东路53号东塔综合楼2至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66593013C。法定代表人:汤霜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南南,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敏,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进森,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申请人:陈宗其,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汤进森、被申请人陈宗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汤进森、被申请人陈宗其银行存款253400元。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进森、被申请人陈宗其银行存款25340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1787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玥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