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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伯炀、杨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伯炀,杨柳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伯炀,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柳春,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高,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伯炀因与被上诉人杨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伯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伯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伯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伯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启龙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