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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泽一、曲洪志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一,曲洪志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51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一,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4月至2013年底任烟台市牟平区经济与信息化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曲洪志,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高中文化,2000年4月至2013年任烟台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一、曲洪志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一、曲洪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泽一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期间,伙同时任烟台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厂长的被告人曲洪志,于2012年3月至2012年年底,在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将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烟台市牟平包装制品厂申请上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泽一、曲洪志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损失已全部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泽一、曲洪志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泽一、曲洪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泽一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期间,伙同时任烟台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厂长的被告人曲洪志,于2012年3月至2012年年底,在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将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烟台市牟平包装制品厂申请上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40万元。案发后,40万元已全部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1证实: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曲洪志拿了几个表格给我,让我把上面盖的单位公章用电脑给制作出来,具体要干什么用他也没有告诉我,我就按他的要求,先用扫描仪把这几张表格上的公章扫描成电子照片,然后再用photoshop软件把公章给抠出来,经过擦除修补后形成一个完整的公章,然后再根据曲洪志的要求用彩色打印机把抠下来的公章打印到他指定的文件上。经我查看,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的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公章和这张表上齐庆国、丛萍、赵善宏这三个人的私章也是通过这种方式修图修出来的。谦华纺织厂的花名册上劳动局的印章也是这么修上去的。(2)证人胡某证实:牟平区包装制品厂1992年底成立,第一任厂长是王嗣国,第二任厂长是曲洪志。曲洪志是2000年接任的,在他接任时企业已于1999年被别人承包经营了,企业职工是否在承包厂工作本着自愿原则,原厂已经停产了。当时牟平区包装制品厂被拍卖的时候为了安置职工,区政府拿出300多万元补交了职工的全部养老保险。补交的手续是我到区人社局办理的,我当时只是把职工的名单和身份证号码报给牟平区劳动事业保险处,我记得第一批是报了65人,后来第二批又报了30多人,这些人的养老保险都统一补交到2009年12月份。我参与过牟平区包装制品厂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偿资金的资料准备工作,我主要是准备了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我们厂从2011年开始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当时厂长曲洪志让我准备相关材料,其中就有上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他当时告诉我说,经信局领导让咱厂多报点人,这样可以多得点补贴。这样我就开始找多报人员的身份证号,我记得当时多报了几个人,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经我查看,这个花名册就是我当时上报的人员花名册,这65个人里只有第36名孙玉凤和第38名韩鹏不是我厂的职工,其余63人都是我厂的正式职工。企业早在1999年就停产了,被别人承包去了。这些职工只是档案留存在企业,其实他们早就不在厂子里工作了,我当时只是根据留存在企业的职工档案统计的申报花名册的。确切地讲,这63人就是首批补交养老保险中的职工。关于这65人的养老保险补交到2009年12月后,后期上交养老保险,政府告知说,由于企业属于一次性处理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后期上交与否由本人负责。后期政府有对下岗职工有失业救济金补助,所以到了2014年,有37名职工为了争取这笔救济金,就补缴了2010年到2013年的养老保险。牟平区包装制品厂“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我制作的。当时因为厂子早就不生产了,这两个表上的数据也都是根据申报的要求虚报的。我就参与过前两次申报,到2013年上报的时候,我都已经退休回家了。(3)证人赵某证实: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政策上,分为中央级和省级两类。在办理中央级的补助资金方面,需要预报,我接到市经济运行办公室需要上报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的通知后,我将相关通知呈报给我的分管领导王泽一副局长,我们经信局再和区财政部门共同酝酿确定上报企业名单,名单确定后,由相关企业准备申报材料,我初审材料后,再呈报王泽一副局长审核通过,最后再与区财政局联审通过后,经信局这边由我上报到市经信局(逐级上报),区财政局企业科负责上报到市财政局(逐级上报)。上级经信和财政部门都审批同意后,我向分管领导王泽一副局长汇报后,再通知审批通过的企业准备材料,这次的材料相对前述报名单时的材料要更多更完备。然后就是一直到下年度年底,上级关于所报企业补助资金的批复文件下来后,王泽一副局长告诉我,我再通知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到区财政局领取。再之后的事我就不是我负责的了。牟平区包装制品厂是个早已经停产的企业,当时没有任何经营了。从2011年到2013年牟平区包装制品厂连续申报了三次。在办理牟平区包装制品厂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到结束,都是按照经济运行办公室的分管副局长王泽一的要求和指导下完成的,我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一个具体的经办人。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刚任经济运行办公室主任,上面关于关闭小企业的补助资金文件下来后,王泽一副局长让我到他办公室去,告诉我,这次把烟台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申报上去。当时他把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曲洪志的电话号码给我,让我就通知曲洪志,让他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曲洪志把材料报给我后,我有道工作程序就是必须要把企业的有关数据输入到文件要求填报的几个表格里,因为我当时刚上任,对具体的工作还不太熟悉,王泽一副局长就和我一起,在我的办公室里,坐在电脑前,指导着我,把报表填好了。又经过王泽一副局长代表经信局负责人审签后,报给财政局,两家联合审签后,我把材料报给了市里。2011年这次申报,上级部门没有批准。不知什么原因,上面最后没批准给牟平包装制品厂补助资金。到了2012年,记不起来是省里的还是中央关于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文件下来后,还是王泽一副局长告诉我,再把牟平包装制品厂申报上去。我又通知曲洪志准备申报材料。这次又是经过王泽一副局长审签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到市里,但这次也不知什么原因,上级又没批准。到了2013年,这次是中央级的关于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文件(通知)下来后,文件里说以前申报没有成功的,这次仍可以申报。王泽一副局长和我讲,这次还把牟平区包装制品厂申报上去。于是我又告诉曲洪志,让他准备申报材料。我记得在这次申报中,比之前更规范了,上面要求要把有关数据输入到系统里去,才能生成报表(这个系统是专门办理关闭中小企业的系统)。我记得当把企业财务方面的数据输进去后,因为数据平衡关系不对,系统生不成报表。我把这个情况向王泽一汇报后,王泽一让我打电话找曲洪志,曲洪志又让当时企业的胡会计(我不知道名字,是个女的)到我办公室帮我,经我们不断调整数据,最后数据终于平衡了,也就意味着企业提供的数据初步获得审核通过。再就是,在把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后,市运行办打电话通知我,当时好像是说申报材料里少一份材料或是有一份材料不合格,我现在记不清了,必须在星期五前,把这份材料报到省里去,否则省里按照自动放弃处理,而且市里没功夫,让我们自己去报。我接到电话后,就把这个事汇报给了王泽一副局长。他就让我通知曲洪志准备好材料,让我和曲洪志按照上面要求,报到省里去。我和曲洪志把材料报到省里去后,上面最终批准了牟平包装制品厂关闭中小企业的补助资金申请。我当时通知了曲洪志,让他到财政局去领。我记得金额是40万元。我开始对牟平包装制品厂早已停产的情况并不了解。就是在这几次申报过程期间,胡会计曾跟我讲过,这个企业早已停产了,企业的提供的一些数据就不可能是真实的,但为了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她就应曲洪志要求,编造了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在2013年这次办理关闭中小企业补助资金时,因为上面要求使用系统生成报表,当我把她编造的财务数据输到系统去后,市运行办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我,说系统生成不了报表,让我们重新填报一下。当时我就告诉王泽一副局长,说市里打电话说牟平包装制品厂的数据不平衡,无法生成报表,他就让我找曲洪志,曲洪志就安排了胡会计和我一块弄。我记得当时天很冷,是双休日,胡会计还带着个孩子,很不情愿。我俩就这样重新调整了财务数字。最后符合系统要求了。当市里工作人员跟我讲,数据不平衡无法生成报表时,我没有向市里解释,这个企业的财务数据是编造的。当时我想分管领导王泽一也知道这个情况,这也是他安排我的一个任务,如果把企业数据不真实的事向市里说明了,肯定这次申报又不会成功,再加上他平时也经常批评我说工作能力不行,所以为了确保这次能申报成功,我也就没向市里说明真实情况。在申报牟平区包装制品厂期间,我没有到牟平区包装制品厂现场查验。我记得当时申报发动机配件厂时是王泽一局长带领我到现场查验的,谦华公司也是他安排我和区财政局的解清泉一块去的,包装制品厂是他一手安排我申报的,他没安排我去,我就没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牟平区包装制品厂是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也都是虚假的。其中,企业财务及经营生产等数据就是编造的。在办理牟平区包装制品厂关闭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一事上,我没有向领导汇报过,这个企业是不完全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这是领导(王泽一)让我干的,我按他的意思干好就行了。经我辨认,2013年9月23日的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就是烟台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申报关闭企业时的材料。这份表是我填好后,打印出来,找王泽一副局长审签的表。意味着我们经信局就牟平包装制品厂在申报关闭企业获取补助资金一事上,对它所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了审核,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同意上报。在办理牟平区包装制品关闭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一事上,我确实知道这个企业,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但在分管领导王泽一的要求和安排下,为了使申报的材料在形式上要符合文件要求,使企业获得补助资金,我还帮着企业一起平衡了财务数据。在领导安排我申报这个企业时,我只是片面的认为,领导说申报这个企业就行了,而且也是为了企业获得些国家的补助,没有把好关,也没有向领导提出建议,拒绝申报这个企业。在这些行为上,我做得不对,使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4)证人姜某2证实:牟平区包装制品厂和谦华公司是同时申报关闭小企业的,具体过程也是一样的。我记得在2013年8、9月份,区经信局赵某把牟平区包装制品厂的申报材料送给我,我看材料齐全后,我先以区财政局企业科的文号行好两局联合申报资金的文,找到我的分管姜传波副局长签字,最后由姜传波找到局长签字后,再交给经信局,由他们局的相关领导签字后,连同申报材料原件一起分别报市经信局和财政局,我们科留下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存档。2014年初,牟平区包装制品厂的补助资金就批下来了,是40万元。制品厂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一些,钱下来后,区经信局刘某局长给我打电话,说包装制品厂几年前就关闭了,这个企业一直是经信局管的,到现在还欠职工不少工资,问我能不能把这笔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区经信局,我当时答复他说不行,因为这是以企业的名义申报的,应当发给企业。他说他再和我们财政局领导沟通一下,也让我咨询一下市财政局。我当时把刘某说的这个情况向市财政局企业科说明后,市局说既然有这种特殊情况,可以把这笔钱拨付给区经信局,后来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的领导沟通好后,我就下达了《关于下达关闭小企业资金补助指标的通知》给了区财政局国库科,国库科就直接把这笔资金拨付到了政府后勤处(具体名称记不清了)区经信局的账户上。我记得决定把资金直接拨付给经信局之前,当时区财政局局长张志虎让我到区经信局了解包装制品厂的情况,经信局的会计给我提供了《包装制品厂欠发工资明细表》,经过计算,欠发的职工工资远不止40万元,之后,我就给区经信局办理了资金拨付手续。《包装制品厂欠发工资明细表》上面的信息是否真实,这个我不清楚,我没有核实,也没法核实。(5)证人刘某证实: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这一政策,在我来经信局担任局长前,就已经执行了。我来了之后,这一政策继续执行。大体程序是,我们局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和财政局一起先对有关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列入申报计划向市局上报,待上级批复同意后,再组织企业准备申报补助资金的材料,和财政局对材料审核后,再一起联合向市上报。待上级批复同意将补助资金拨付下来后,就由相关企业到财政局领取。我担任局长后,有一天王泽一来我办公室,说上面来了关于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的计划,要求上报列入关闭计划的企业名单。并跟我说,在我来之前,去年就已经把这个企业列入申报计划报上去了。而且烟台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是我们局主管的企业,企业老有工人上访,这次准备再把他报上去,想争取一些资金,解决企业问题。我一听就说,既然以前都报过,就把握好标准,还把他报上去,我们后来就报上去了,我记得这个企业报了好几次,2013年才通过了,2014年补助款才到位,是40万元,这个钱直接打在经信局的账户,因为这个企业职工一直上访,我就要求这笔钱放在账户上不要动,报区领导同意后再处理,这笔钱一直就在经信局的账户上。2、书证(1)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检察机关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泽一、曲洪志的基本身份情况。(3)检察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泽一、曲洪志系被检察机关传讯到案。(4)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泽一于2001年4月调至该局任副局长,主要分管经济运行和电力执法等工作,2013年退居二线;被告人曲洪志于2000年4月被任命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厂长,直到2013年企业被关闭为止。烟台市牟平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任免职通知、劳动合同书等证明曲洪志的工作、任职情况。(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下发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第十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第十二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7)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烟牟经(2011)3号文件-关于申请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报告,证实2011年度我区拟上报烟台市牟平包装制品厂、烟台市牟平区发动机配件厂2户企业申报资金补助。烟台市牟平包装厂成立于1992年11月,公司占地17.5亩,现有职工65人,产品主要有纸箱和印刷,年生产量为116800平方米,产值650万元。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已于2010年10月关闭。(8)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材料(牟平包装制品厂),证实牟平包装制品厂的基本情况。(9)烟台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文件-关于编制提报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的通知,证实列入2012年度关闭计划的企业应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根据有关要求需实施行政性关闭的现有企业。(10)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牟平区财政局经信局文件-关于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报告,证实牟平区发动机配件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情况。牟平区包装制品厂根据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节能减排有关规定以及2010年关停通知要求,该公司已于2010年10月关停。(11)牟平区财政局关于拨付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证实牟平包装制品厂2013年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40万元。(12)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拨款凭证,证实40万元补助资金已拨付牟平区机关事务管理处。(1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账单,证实40万元补助资金已追回。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泽一、曲洪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曲洪志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曲洪志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意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使原不具备申报条件的烟台市牟平区包装制品厂获得了中央补助资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企业拖欠部分职工的工资、保险,化解企业债务,并未从中获利,案发后涉案款项已全部追回,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泽一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曲洪志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