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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被告韩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韩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5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负责人:宋苏霞,女,该行行长。被告:韩康,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被告韩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韩康已结清原告信用卡贷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