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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2刑初20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巨某,男,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秦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巨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巨某及其辩护人胡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巨某以秦安县联通公司的名义,在给学校安装”一体机”时,谎称联通公司有免费办理苹果6手机的业务,可以通过内部优惠价格办理免费苹果6手机,并要求学校老师必须办理一个用于”一体机”的联通上网账号,每个账号需缴纳400元就可以免费送一部TCL或者裴讯手机,用于上网账号。在取得信任后,被告人巨某以办理免费苹果6(S)手机时,每部需先缴纳2000元-3000元不等数额的现金,等办理出免费的苹果6手机后,将事前缴纳的钱如数退还,且以个人名义给骗取钱的学校出具收条,以此手段先后在秦安县内十二所学校骗取现金共计226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在秦安县魏店中心小学骗取现金共计43000元,分别为骗得安装”一体机”的费用23000元、牛某3现金2000元、刘某1现金2000元、魏某1现金4000元、赵某现金2000元、魏某现金2000元、任某现金2000元、伏某1现金2000元、牛某1现金4000元。2.在秦安县千户阳山小学周某1处骗取现金1500元。3.在秦安县千户中心小学李某1处骗取现金1400元。4.在秦安县王尹和平小学高某1处骗取现金6000元。5.在秦安县好地中学骗取现金共计16000元。分别骗取程某1现金2000元、周某2现金2000元、陈某2现金2000元、周某3现金2000元、马某2现金2000元、张某3现金2000元、李某6现金2000元、程某2现金2000元。6.在秦安县王窑学区骗取现金共计20000元。分别骗取漆某现金2000元、仇某现金2000元、马某现金6000元、王某1现金2000元、张某1现金2000元、杜某现金4000元、杨某2现金2000元。7.在秦安县中山学区骗取现金共计36000元。分别骗取何某现金2000元、陈某现金2000元、李某2现金2000元、张某2现金2000元、张某3现金2000元、段某现金2000元、王某2现金2000元、张某4现金2000元、高某2现金2000元、李某3现金2000元、袁某现金2000元、徐某现金2000元、李某4现金2000元、张某5现金2000元、程某3现金2000元、蔡某现金2000元、王某3现金2000元、张某6现金2000元.8.在秦安县兴丰燕湾小学骗取现金共计9000元。分别骗取宋某1现金6000元、潘某现金3000元。9.在秦安县麻湾中学骗取现金共计54000元。分别骗取姬某现金4000元、汪某1现金2000元、安某1现金2000元、高某2现金4000元、朱某1现金2000元、伏某3现金4000元、陈某4现金4000元、朱某2现金2000元、伏某2现金2000元、程某4现金2000元、王某4现金2000元、李某7现金4000元、牛某2现金2000元、靳某3现金4000元、汪某2现金2000元、刘某2现金2000元、姬某3现金4000元、陈某6现金4000元、杨某3现金2000元。10.在秦安县叶堡阳兀小学骗取现金18800元。分别骗取宋某2现金2400元、胡某2现金4400元、李某5现金2400元、殷某现金2400元、何某5现金400元、蔡某5现金400元、陈某8现金400元、陈某9现金400元、刘某7现金400元、叶某5现金400元、靳某5现金400元、叶某7现金400元、叶某8现金400元,杨某9现金400元、杨某10现金400元、叶某9现金400元、李某11现金400元、杨某11现金400元、吴某5现金400元、刘某6现金400元、伏某6现金400元、邵某5现金400元。11.在秦安县安伏中心小学骗取李某6现金3000元。12.在秦安县第五中学骗取部分教师现金17500元。分别骗取王某5现金7500元、司某2现金5000元、伏某7现金5000元。2014年前半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巨某以收取电话费及网费为由,骗取秦安县桥南中学总务主任安某2现金4200元。2015年腊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巨某以预交现金2500元免费办理一部苹果6手机为由,骗取叶堡镇李坪村村民李某7现金5000元。被告人巨某诈骗金额共计2354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人巨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巨某的供述,证人张某7、李某8、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牛某3、牛某1、周某1、李某1、高某1、程某1、漆某、杜某、何某、宋某1、潘某、姬某、汪某1、宋某2、胡某2、李某5、殷某、李某6、王某5、安某2、李某7等的陈述,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还款协议、承诺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巨某办理终端明细表、采购合同、到案经过,秦安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有在各学校收取电话费、网费及”一体机”费用的权限。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巨某在案发前已退赔2.2万元,且其以个人借条形式通过李某8交给联通公司3.6万元手机款,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其犯罪数额应为177400元。2.被告人巨某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巨某系秦安县兴国镇人,2011年至2016年2月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安县分公司上班,系该公司外包制员工,在担任该公司集团客户经理期间,主要负责该公司与教育局及其下属各学校的业务对接工作,重点负责”班班通设备”即”一体机”的协调安装工作。2015年以来,巨某在给各学校安装”一体机”时,谎称联通公司有免费办理苹果6/6s手机的业务,可以通过内部优惠价格办理免费苹果6/6s手机,但每部需事先缴纳1500元-3000元不等的现金,且向部分被害人承诺手机办理下来后将事先缴纳的现金如数退还,并向各学校出具收条,以此手段先后在秦安县内十二所学校骗取现金共计217400元(含骗取的”一体机”费用23000元)。期间,巨某在给秦安县叶堡乡阳兀小学安装”一体机”时,谎称学校每位老师必须办理一部与”一体机”连接的TCL手机便于上课,但每部需事先缴纳400元,并承诺手机办理好后将400元退还,巨某以此手段骗取该校22部手机款8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5日,巨某在秦安县魏店中心小学安装”一体机”时,以需预付”一体机”费用为由,骗取该校23000元。后又以免费办理苹果6手机,需预付现金为由,骗取该校牛某3、刘某1、赵某、魏某、任某、伏某1各2000元,骗取魏某1、牛某1各4000元,以上共计43000元。2.2015年6月,巨某以给秦安县千户阳山小学周某1办理苹果6手机为由,骗取周某11500元。3.2015年前半年,巨某以给秦安县千户中心小学李某1免费办理苹果6手机为由,骗取李某11400元。4.2016年2月24日,巨某在秦安县王尹和平小学安装”一体机”时,以免费办理苹果手机,每部需预交3000元为由,骗取高某16000元。5.2015年11月,巨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秦安县好地中学程某1、程某2、周某2各2000元,骗取张某31万元(其中给陈某2、周某3、马某2、李某6各垫付2000元),共计16000元。6.2015年9月15日,巨某以免费办理苹果6S手机,每部预交2000元,手机办理好后手机款如数退还为由,在秦安县王窑学区骗取漆某、仇某、王某1、张某1、杨某2各2000元,骗取马某6000元、杜某4000元,共计2万元。2015年12月,巨某退还1万元(马某、张某1、杜某、漆某、仇某各2000元)。7.2015年,巨某在秦安县中山学区安装18台”一体机”,后以安装一台”一体机”可免费办理一部苹果6手机,每部预交2000元定金,手机办理好后手机款如数退还为由,分别骗取该学区何某、陈某、李某2、张某2、张某3、段某、王某2、张某4、高某2、李某3、袁某、徐某、李某4、张某5、程某3、蔡某、王某3及张某6各2000元,共计36000元。2015年腊月,巨某退还1万元(王某2、张某4、高某2、李某3、徐某各2000元)。8.2016年2月23日,巨某在秦安县兴丰燕湾小学安装”一体机”时,以联通公司内部有特价苹果6手机,每部预交3000元,手机办理好后手机款如数退还为由,分别骗取宋某16000元、潘某3000元。共计9000元。9.2015年11月下旬,巨某在秦安县麻湾中学办理”班班通”时,以给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免费办理苹果6手机,每部交2000元押金,手机办好后将2000元退还为由,分别骗取姬某、高某2、伏某3、陈某4、李某7、靳某3、姬某3、陈某6各4000元,骗取汪某1、安某1、朱某1、朱某2、伏某2、程某4、王某4、牛某2、汪某2、刘某2及杨某3各2000元。共计54000元。10.2015年10月,巨某在叶堡镇阳兀小学安装”一体机”时,称每位教师需办理一部与”一体机”相连的TCLT550手机,便于上课使用,每部预交400元,手机办理好后400元以现金形式返还,以此骗取该校李某5垫付的22部手机款8800元,后巨某通过殷某退还李某52000元,李某5调离该校时,该校校长胡某2给李某56800元手机款。期间,巨某称其能免费办理苹果6S手机,但每部需缴纳2000元,该2000元以话费的形式返还,以此分别骗取阳兀小学宋某2、李某5、殷某各2000元,骗取胡某24000元,共计1万元。后巨某又以苹果6S手机办理不了为由,给以上五人办理了苹果6手机,但被骗取的钱未充值话费。11.2015年五六月,巨某到秦安县安伏中心小学找李某6,称联通公司内部有为答谢老客户免费办理的苹果6手机,每部需1500元预存话费,以此骗取李某63000元。12.2015年1月,巨某以办理3G升4G业务,交2500元可送一部苹果6/6s手机为由,骗取秦安县第五中学教师伏某75000元;2015年12月,巨某又以同样的手段骗取秦安县教育局司某25000元;2015年12月,巨某称联通公司有优惠活动,交2500元可办理一部苹果6手机,骗取秦安县第五中学教师王某57500元。以上共计17500元。13.2015年腊月某日,巨某称联通公司有给老师办理的优惠苹果6手机,5000元可以办理两部,以此骗取叶堡镇李坪村村民李某75000元。14.2014年前半年,巨某以收取秦安县桥南中学电话费及网费为由,骗取该校总务主任安某2现金4200元。综上,被告人巨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35400元,在立案前退还被害人2.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巨某在案及当庭供述,内容为,我是秦安县联通分公司的外包制员工,2016年3月被辞退。我的职务是集团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各单位的对公业务,主要包括办理手机、宽带、固定电话、视频、网络专线等。我在桥南中学总务主任安某2处私人借款25000元,还收取了5000元左右的电话费及网费,但我没将钱交到联通公司,后我给安某2写了一张3万元的还款协议。自2015年9月以来,我以联通公司工作人员能办理出苹果6手机,但办理之前需预交电话费为名义,分别在各学校收钱。我先在秦安县魏店中心小学开始办理,我给校长牛某1说,办理苹果6手机先预存2000元话费,等手机办理下来后退还2000元,当时共办理了10部,我收取了2万元,加上安装一体机的费用2.3万元(收条写了3.3万元,我实际收了2.3万元),总共收取4.3万元,当时还款协议上写了3.9万元。魏店中心小学办理”一体机”的费用原则上是学校在两年内分期向联通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清。当时我以公司名义收取2.3万元,但没有上交公司,被我私自占用了。我给千户中心小学和千户阳山小学的校长说,交1500元办理一部手机,总共办理2部手机,收取3000元。王尹和平小学我是以办理苹果6手机要先预存3000元话费为由,共办理2部,收取6000元。好地中学共办理8部苹果6手机,收取16000元。我在王窑学区共办理10部苹果手机,收取2万元,最后我将1万元退还给杜某。我在中山学区共办理18部手机,收取36000元,当时我开了一张36000元的收条,2015年腊月我给中山学区的李主任退还1万元。兴丰燕湾小学我还是以办理苹果6手机要预存3000元话费为由,收取9000元。我在麻湾中学办理了27部苹果6手机,收取54000元,当时收条上多写了2000元,还款协议上的54000元是正确数字。我给阳兀小学教师说每位教师需办理一部预存400元话费的手机,连接”一体机”使用,但每部手机要预交400元的预存话费,等手机办理下来后再将400元全部退还。我给阳兀小学办理出来22部预存400元话费的手机,收取8800元,给每部手机预存了400元话费,但当时承诺退还的8800元没有退还。后来我通过该校殷某给李某5退了2000元,还有6800元没有退还给李某5。连接”一体机”上课不是必须办理一部预存400元话费的手机,我当时想着多办理一些业务,增加我的业务量。正常办理这项业务收的钱是不退还的,我当时害怕他们不办理这项业务,所以就骗了他们。我给阳兀小学办理了5部苹果6手机,收取1万元。我在安伏中心小学收取了3000元。我在秦安县第五中学以办理苹果6手机要先交2500元为由,共办理7部,收取17500元,我给王某5说钱不再退还,全是手机话费,办理不出来就将钱全部退还。2015年腊月,我下乡途经李某7在安伏收费站附近的铺子时,我说我手上有专门针对老师优惠办理苹果6手机的名额,每部苹果6手机市场价6000元,我可以按老师的优惠政策5000元办理两部,他当面给我5000元。我将李某7和他妻子的手机套餐改成196元,并办理出两部手机,但我没有将手机给他,钱也没有退。我在李某8处办理出来4万元左右的手机,但这些钱我没有给李某8,我自己花了,钱是李某8自己给联通公司交的。我们公司没有搞过办理一部苹果6手机需预存2000元、2500元、3000元不等话费的活动。我给阳兀小学和麻湾中学分别办理了5部苹果6手机,但收取的钱都没有退还。我在各学校办理免费苹果6手机时,和我们公司的吴某在一起,我办理免费苹果6手机和收取现金吴某不知道,我一个人办理的。当时办理一部苹果6手机向公司交一部的钱,但是我没有全交,也没有退还。我继续收取各学校的钱是为了自己使用。我诈骗所得的钱自己花了。(二)被害人陈述1.安某2的陈述,内容为,我是秦安县桥南中学总务主任,负责学校的电话费、网费等工作。巨某是秦安县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们学校和巨某之间有业务往来。桥南中学2014年前半年的电话费及网费共4200元,本来这些费用都是每一学期末才支付,但巨某说联通公司的结账周期得按月结算,他每次是自己垫付的钱,当时他手头紧,无钱垫付,希望学校按月付清,后他从我处拿走4200元现金,是我个人的钱。到学期末,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式变成转账支付了,我们学校又给联通公司支付了这些费用。因为之前巨某借我25000元,后他给我写了一张3万元的还款协议。2.牛某3、刘某1、魏某、伏某1、魏某1的陈述,共同证明:2015年9月15日,自称是秦安县联通公司业务员的巨某到秦安县魏店中心小学安装”一体机”时,说预交2000元就可给一部苹果6手机,后牛某3、刘某1、魏某、伏某1各将2000元交给巨某,魏某1将4000元交给巨某,后手机没有办理出来,钱也没有退还。3.赵某、任某的陈述,共同证明:2015年9月15日,自称是秦安县联通公司业务员的巨某到秦安县魏店中心小学安装”一体机”时,说交2000元的预付款就可办理一部免费的苹果6手机,后赵某、任某将2000元交给巨某,后手机没有办理出来,钱也没有退还。4.牛某1的陈述,内容为,我是魏店中心小学教师。2015年9月15日,秦安县联通公司职工巨某来我校安装”一体机”。在安装过程中他向我推销苹果6手机,每部2000元,我就买了2部,给了他4000元。在安装开始时,他说安装前学校要预付三台一体机费用,每台1.1万元,我给了他2.3万元,剩下的1万元他没有拿,他给我写了3.3万元的收条。安装结束至今我再没有见过巨某,手机也没有给我,钱也没有退给我,预付的2.3万元也没有退给学校。5.周某1的陈述,内容为,2015年6月,我当时在千户乡阳山小学任校长,巨某负责给我们学校安装”班班通”,事后巨某到我们学校拿走我1500元,说给我办理一部苹果6手机,后手机我没拿到,钱也没有给我退。6.李某1的陈述,内容为,2015年前半年,秦安县联通公司统一给我们千户学区安装了”一体机”,当时巨某给我说他们单位有免费办理的苹果6手机,给我免费办一部,我交了1400元,手机我没拿到,钱也没有给我退。7.高某1的陈述,内容为,2016年2月24日,秦安县联通公司经理巨某给我们和平小学安装了两台”一体机”。安装完后,他说每安装一台”一体机”可以免费办理一部手机和电话卡,我们学校可以办理两部,办理手机每部需预交3000元,拿到手机后,6000元全部退还。我给他交了6000元,他写了收条。手机我没拿到,钱也没有给我退。8.程某1、周某2、陈某2、周某3、马某2、张某3、李某6、程某2的陈述,共同证明:2015年11月,秦安县联通公司给好地中学安装”一体机”的巨某说可以给教师免费办理苹果6手机,但需先交一部分钱,等手机办出来将钱退还,后程某1、程某2、周某2各将2000元交给张某3,张某3将给李小峰、陈某2、马某2、周某3各垫付的2000元及自己的2000元,以上共计16000元交给巨某,巨某出具收据,但手机没有办理出来,钱也没有退。9.漆某、仇某、王某1、张某1、杨某2、马某、杜某的陈述,共同证明:2015年9月15日,巨某到秦安县王窑学区安装”一体机”时,称他们公司有回馈客户赠送苹果6S手机活动,需先交2000元,手机办理下来后2000元全部退还,后漆某、仇某、王某1、张某1、杨某2各交给巨某2000元,马某交给巨某6000元、杜某交给巨某4000元。2015年12月,巨某退给杜某1万元,其中马某、张某1、杜某、漆某、仇某各2000元。10.何某、陈某、李某2、张某2、张某3、段某、王某2、张某4、高某2、李某3、袁某、徐某、李某4、张某5、程某3、蔡某、王某3、张某6的陈述,共同证明:2015年10月,联通公司业务员巨某到中山学区安装了18台”一体机”,他说公司可以给安装”一体机”的学校免费办理苹果6手机,我们可以免费办理18部,但每部手机需先预交2000元的定金,等手机拿来后定金可退还,我们学区定了18部手机,给巨某36000元。手机没有办理出来,钱也没退还。我们意识到被骗后,李某3找巨某要回了1万元,分别给王某2、张某4、高某2、李某3、徐某各2000元。11.宋某1、潘某的陈述,共同证明:2016年2月23日,联通公司员工巨某在燕湾小学安装”一体机”时,称他们公司内部有特价苹果6手机,只需预交3000元,等苹果6手机拿到可以退回所交的钱,办理一张手机卡,每月送178元话费,宋某1给巨某6000元、潘某给巨某3000元。后手机未办理出来,钱也没有退还。12.姬某、高某2、伏某3、陈某4、李某7、靳某3、姬某3、陈某6、汪某1、安某1、朱某1、朱某2、伏某2、程某4、王某4、牛某2、汪某2、刘某2及杨某3的陈述,共同证明:2015年11月下旬,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巨某到麻湾中学办理”班班通”业务时,说可以给学校领导班子和班主任免费办理苹果6手机,前提是先交2000元押金,12月底拿到手机后,将2000元退还,后巨某收取姬某、高某2、伏某3、陈某4、李某7、靳某3、姬某3、陈某6各4000元,汪某1、安某1、朱某1、朱某2、伏某2、程某4、王某4、牛某2、汪某2、刘某2及杨某3各2000元,共计54000元。2016年1月巨某拿给学校5部苹果6手机放在学校。后巨某说钱退不下来,并书写还款协议。但钱一直没有退,手机也没拿来。13.李某5、胡某2、殷某、宋某2的陈述,共同证明:2015年10月,巨某到叶堡镇阳兀小学安装”一体机”时,宣传自己能办理苹果6S手机,先交纳2000元,这2000元以话费的形式每月198元返还给我们,后胡某2将4000元,李某5、殷某、宋某2各将2000元交给巨某。一个多月后,巨某说苹果6S手机办不下来,能办理苹果6手机。2016年1月我们拿到了手机,但2000元没有充值话费。在安装”一体机”的时候,巨某说每位教师必须办理一部TCLT550手机与”一体机”相连,预交400元,办理好之后这400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我们学校办理下来22部手机,里面都存了400元话费,但预交的400元没有退还。给巨某的8800元由李某5垫付,一月后,巨某通过殷某退还李某52000元,李某5调离阳兀小学时,胡某2个人支付给李某56800元。14.李某6的陈述,内容为,我是安伏中心小学校长。2015年五六月份,巨某来到我们学校找我,他说他们公司有内部办理的苹果6手机,是为了答谢老客户的,他给我争取了两部,他说每部手机1500元全部充成话费,手机免费送,我就给了他3000元。他没有给我办理出来手机。15.伏某7、司某2的陈述,共同证明:2015年1月、12月,巨某以手机需要3G升4G,交2500元可送一部苹果6/6s手机为由,先后骗取伏某7(秦安五中教师)、司某2(秦安县教育局)各5000元。后手机没有办理出来,钱也没有退还。16.王某5的陈述,内容为,我现在在秦安五中工作。2015年12月,我在广场碰见巨某,他说秦安县联通公司有针对老用户的优惠活动,他能帮我以2500元办理一部苹果6手机,如果办理不下来钱如数退还。我给他7500元让他给我办理三部。后手机没有办理出来,钱也没有退还。17.李某7的陈述,内容为,2015年腊月某日,巨某来我铺子说联通公司有专门给老师办理的优惠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市场价6000元,他可以用5000元给我办理2部。我办理了2部,给了他5000元。后来我和我妻子的手机业务变成了196元套餐,我给巨某打电话让他把钱退了,他也没退还。(三)证人证言1.张某7的证言,证明:我是天水市联通公司秦安县分公司经理。巨某是我们公司2011年招聘的外包制员工,是秦安县联通公司的集团客户经理,主要负责我们公司与教育局及其下属各学校有关业务对接工作,重点负责”班班通设备”即”一体机”的协调安装工作。我们跟学校的业务款项一律以公对公转账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收取,不收取现金,巨某只负责将相关费用票据送达被收费方,但其无权直接收取这些费用。我们公司不知道巨某在魏店中心小学收取”一体机”费用及在桥南中学收取电话费、网费等费用的事情,他也没有将收取的现金上交公司。但针对个人用户的业务款是现金业务,巨某有权收取。个人客户要开通业务必须通过联通公司相关营业厅工号(与合作厅老板的银行卡绑定)才能开通,绑定银行卡必须有足够的余额才能开通相关业务,所以这个款项每开通一项个人客户业务,公司会自动从相关营业厅工号绑定的银行卡上扣去相关费用,巨某收取的该项费用不用再交回公司,只需充到被扣款的银行卡即可,所以巨某办理的预存400元话费的那些手机的费用我们公司已经直接从相关工号所绑定的银行卡上扣除了。巨某自从2015年就以公司名义骗取他人说:”可以通过内部价优惠办理苹果6手机,并且每部苹果6手机需事前缴纳现金2000元。”先后骗取阳兀小学、好地中学、魏店中心小学、麻湾中学、千户学区、安伏学区、千户乡阳山小学、第五中学、王尹和平学校、王窑学区、兴丰乡燕湾小学、中山学区12所学校20余万元。我们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开始主要是针对公司的老用户搞活动,在2013年以前在我们公司入网的,还有月消费达到106元,必须预存99元,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现场办理,但巨某通过活动给阳兀中心小学、麻湾中学各违规办理了5部苹果6手机。我们是2016年2月26日发现巨某以公司的名义通过内部价优惠办理苹果6手机,之后我们找到巨某,巨某说尽快将他自己骗得的钱补上,2016年3月2日业务外包公司将巨某除名了。2.李某8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12月,巨某在给各个学校办理”班班通”业务的过程中,说”班班通”使用时需要一个手机号码的账户。巨某给各个学校的老师说有预存话费免费送手机的活动,当时预存399元免费送一部手机,其中一次性给用户到账是350元。我为了完成公司的任务,巨某用我的工号给各个学校办理了预存399元免费送TCL和斐讯手机的业务。一部手机需缴纳350元,手机款共30450元,我开卡时巨某没给我钱,后来我询问时巨某说学校还没有报出来。2016年1月,我们公司有个老用户预存299元话费可以免费送一部苹果6手机的活动,巨某就在我工号上办理了18部苹果6手机和1部苹果4s手机,这些手机款共5681元,巨某也没有给钱。月底,我在巨某跟前要手机款,巨某说学校没有报下来。后我们公司要结营业款,我自己将巨某办理的这些手机款给公司补上了。2月份我了解到,巨某给各个学校说TCL和斐讯手机是免费赠送的,我才知道我被巨某骗了。我让巨某给我写了一张”所有手机营业款与李某8无关,本人承担一切责任,2016年2月25日。”的字据,后来巨某在我跟前办理的苹果6手机业务出现了问题,我们公司给之前违规办理的18部手机的用户解约了,但是手机没有收回来。后我又找到巨某,巨某给我写了一张”今欠李某8营业款36000元,截止2016年3月1日之前欠,欠款人巨某,时间是2016年3月2日。”后来我们公司向巨某要违规办理出去的苹果6手机。我写了一个承诺书给巨某,巨某在上面签了字,但是直到现在这些违规办理出去的苹果6手机没有收回来。3.吴某的证言,内容为,我在秦安县联通公司上班时,在各学校安装”班班通”时,设备的安装和运输由巨某负责,我只是看一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还有后面费用的沟通。我们一起去了安伏中心小学、千户中心小学、千户阳山小学、魏店中心小学、王窑中心小学、兴国五小,其他学校是巨某一人去的。我们给各个学校安装的”班班通”都是通过转账的形式给我们公司付款,不收现金。4.杨某9、刘某7、叶某5、叶某7、何某5、杨某11、陈某8、陈某9、叶某8、吴某5、蔡某5、刘某6、靳某5、李某11、叶某9的证言,共同证明:2015年10月,巨某到叶堡镇阳兀小学安装”一体机”时,巨某说每位教师必须办理一部TCLT550手机与”一体机”相连,预交400元,办理好之后这400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我们学校办理下来22部手机,里面都存有400元话费,但预交的400元没有退还。给巨某的8800元由李某5垫付。杨某10、伏某6、邵某5的陈述材料亦证明上述事实。(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2.收条、欠条载明:2015年12月3日,巨某收到阳兀小学办理手机账号8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返还现金(宋某2提供);2015年12月3日,巨某收到阳兀小学办理手机五部,每部2000元,共1万元整;胡某22部、宋某21部、李少刚1部、殷某1部(宋某2提供);2015年9月1日,巨某收到魏店中心小学”班班通”设备费三套,每套11000元,共33000元整(牛某1提供);2015年11月30日,巨某收到王国良18部手机款36000元(李某3提供);2016年2月24日,巨某收到王尹和平小学2部手机款6000元,拿手机时退清全款,3月15日前清(高某1提供);2016年2月23日,巨某收到燕湾小学3部手机款9000元,付手机时全款退清(宋某1提供);2015年12月4日,巨某收到姬某318部手机款36000元,12月底之前返还现金(姬某3提供);2015年12月10日,巨某收到朱某210部手机款2万元,手机到货退款(朱某2提供);2015年11月25日,巨某收到莲花好地中学张某38部手机款16000元(张某3提供);2015年9月15日,巨某收到杜某等人手机款18000元,其中2000元未写收条(杜某提供);2016年2月25日,巨某书写”所有手机营业款与李某8无关,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白条一张,2016年3月2日,巨某书写”今欠李某8营业款36000元整,截止2016年3月1日之前欠”的欠条一张(李某8提供)。3.还款协议载明:2016年2月29日,巨某书写于2016年5月底还清麻湾中学姬某354000元的还款协议一份(姬某3提供);2016年2月29日,巨某书写于2016年5月底还清桥南中学安某23万元的还款协议一份(安某2提供);2016年2月29日,巨某书写于2016年5月底还清好地中学张某318000元的还款协议一份(张某3提供);2016年2月29日,巨某书写于2016年5月底还清魏店中心小学牛某139000元的还款协议一份(牛某1提供)。4.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3月1日,巨某书写”在2015年内,利用客户经理身份在各学校以办理手机的名义收取各学校的现金26万余元,纯属个人行为,与联通公司秦安分公司无任何牵连”的情况说明一份。5.承诺书载明:2016年1月7日和8日,巨某办理了20部合约手机,其中19部苹果6,1部苹果4s。经核查该20部终端均属违规办理,不符合公司办理要求,终端与号码不匹配不一致,现由巨某将20部手机在2016年4月30日前追回并上交联通公司。承诺人:巨某,日期:2016年3月24日。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客服[2015]144号关于下发苹果6苹果6plus老用户专享优惠合约活动执行细则的通知载明相关活动的内容及要求。7.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秦安县分公司终端明细表载明:巨某办理的苹果6及低价终端的情况。8.采购合同载明:秦安县教育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采购一体机的情况。9.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载明通过李某8办理的手机终端情况。10.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巨某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四)辨认笔录、提取笔录1.辨认笔录载明:?2016年11月28日10时15分,在见证人李某某的见证下,朱某2从12张不同特征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巨某就是在麻湾中学以推销手机为由骗取该校教师现金的人;?2016年11月30日9时6分,在见证人李某某的见证下,张某3从12张不同特征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巨某就是在好地中学以推销手机为由骗取该校教师现金的人;?2016年11月28日9时11分,在见证人李某某的见证下,李某3从12张不同特征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巨某就是在中山学区以推销苹果6手机为由骗取该学区教师现金的人;④2016年11月28日9时45分,在见证人李某某的见证下,牛某1从12张不同特征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巨某就是在魏店中心小学以推销苹果6手机为由骗取该校教师现金的人;⑤2016年11月28日10时32分,在见证人李某某的见证下,宋某2从12张不同特征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巨某就是在叶堡阳兀小学以推销手机为由骗取该校教师现金的人。2.提取笔录载明公安机关提取相关书证的情况。(五)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巨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可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巨某的讯问过程合法。被告人巨某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庭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巨某辩称自己有在各学校收取电话费、网费及”一体机”费用权限的辩解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巨某当庭及在卷均称其有收取学校电话费、网费及”一体机”的权限,但证人张某7、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安某2的陈述均证明联通公司与各学校的业务款项均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即不收取现金。故被告人巨某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巨某的辩护人辩称巨某在案发前向被害人退赔2.2万元,该数额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巨某的供述及被害人马某、张某1、杜某、漆某、仇某、王某2、张某4、高某2(中山学区)、李某3、徐某、李某5的陈述均证明巨某在案发前向上述11名被害人各退还2000元,共计2.2万元。故被告人巨某的诈骗数额应扣除2.2万元,即为213400元。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巨某的辩护人辩称巨某以个人借条形式通过李某8交给联通公司3.6万元手机款,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巨某的供述及证人李某8的证言均证实:巨某通过联通公司李某8的工号办理手机,李某8向联通公司上交手机款36131元,巨某向李某8出具欠条,上述行为系巨某与李某8之间的业务往来,与巨某诈骗各被害人的数额无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价值21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巨某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巨某退赔秦安县魏店中心小学23000元、退赔被害人牛某3、刘某1、赵某、魏某、任某、伏某1、程某1、程某2、周某2、王某1、杨某2、杜某、何某、陈某、李某2、张某2、张某3、段某、袁某、李某4、张某5、程某3、蔡某、王某3、张某6、汪某1、安某1、朱某1、朱某2、伏某2、程某4、王某4、牛某2、汪某2、刘某2、杨某3、宋某2、李某5、殷某各2000元,退赔魏某1、牛某1、马某、姬某、高某2(麻湾中学)、伏某3、陈某4、李某7、靳某3、姬某3、陈某6各4000元,退赔周某11500元,退赔李某11400元,退赔高某1、宋某1各6000元,退赔张某31万元,退赔潘某、李某6各3000元,退赔胡某210800元,退赔伏某7、司某2、李某7各5000元,退赔王某57500元,退赔安某24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永花审 判 员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黄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晨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