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吴某、张泰等与王某3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泰,张某,王某3,王某4,刘某1,王某1,王某2,衡水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姜洪军,王辉,天津徽凯龙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225号原告:吴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泰,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辍学,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男,200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明德小学学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3,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地区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4,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地区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第五中学学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200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辍学,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地区武邑县。法定代理人:王某4,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地区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200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东方武术学院学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小河村202号(此地现更名为衡水市桃城区苏正小河村***号),现住河北省衡水东方。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地区武邑县。法定代理人:王某4,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地区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大麻森乡十二王村外环路以南。经营者:钱朋哲,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地道桥以北、京衡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981238XT。法定代表人梁建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勋,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一楼、四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6942876-9。主要负责人:杨东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洪军,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宝英,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王辉,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天津徽凯龙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闸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839435。法定代表人:赫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华,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组织机构代码70042924-6。主要负责人:孙爱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鸽,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天商务中心第23层,组织机构代码07082559-3。主要负责人王军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组织机构代码80386868-X。主要负责人:王建华,总经理。原告吴某、张泰、张某与被告王某3、王延芳、刘某1、王某1、王某2、姜洪军、王辉、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徽凯龙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的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保险限额需要根据各受害人的损失确定各受害人获得的保险赔偿数额,现其他受害人的损失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尚未有结果。吴某、张泰、张某案件需要以其他受害人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金一书 记 员 靳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