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盖俊超、黄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盖俊超,黄飞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刑初69号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法定代理人侯利军,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华,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本科毕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职员,住开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盖俊超,男,1987年9月10日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黄飞,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人盖俊超、黄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盖俊超、黄飞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人盖俊超、黄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盖俊超、黄飞已实际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诉。审判员 宋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