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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831号原告:马某1,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2,女,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