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831号原告:马某1,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2,女,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