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与刘海兵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刘海兵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446号原告: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住所地:塔城市。经营者:孙俊杰,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兵,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靖瑜,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与刘海兵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君成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邮寄费80元,合计90元,由原告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承担。审判员 朱 君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古丽米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