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水强与刘万香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强,刘万香,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943号原告黄水强。被告刘万香。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项立军。委托代理人童明崔,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黄水强预交,此款由原告黄水强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