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548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培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培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顾建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培猛,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上诉人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培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一审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祝春雄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