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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长兴泗安成顺苗木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泗安成顺苗木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长兴泗安成顺苗木场,住。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申请执行人长兴泗安成顺苗木场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吉民一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长兴泗安成顺苗木场货款25029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54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长兴泗安成顺苗木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2月16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600元,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26664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