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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钟德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钟德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27072F。法定代表人:陈汗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燕,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员,住永安市。被告:钟德贵,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钟德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被告钟德贵已结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因被告钟德贵已结清欠款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永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