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332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跃,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计1909.5元,由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承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