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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332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跃,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计1909.5元,由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承佳 更多数据: